男子公开质疑法官枉法,法院称其侮辱诽谤,哪一方在理?
按报道来看,在这起事件中,男子首先质疑法院在先,随后法院才对其进行惩罚,应该是法院理在先。
事件梳理说起该事件,是一起合伙人纠纷的案件。该案件的主角郑某涛是江苏宿迁人,早年从事酒类销售生意,在2011年的时候,与人合伙,约定合伙经营洋河蓝色经典特约总销商,总投资额1400万元。该投资经过三方协商,是同意由陈某莲承包经营。并约定在两年后。如果郑某涛和刘某红提出退股的话,陈某莲须以现金方式无条件归还全部股本金,此事件也是经过三方签字确认和公证的。
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在14年的时候,郑某涛因为强奸罪入狱,被判刑了,5年9个月。等到他出狱的时候,才开始向陈某连讨要这一笔钱,因为这一笔钱没有讨要到的原因,郑某涛就把陈某莲夫妇告上了法法庭,要求他们归还股金和红利。
在审讯期间,射阳法院一审的判定是郑某涛胜诉的,后面的二审也是维持原判,但是在执行阶段的时候,法院突然启动再审,这使郑某涛无法接受,并且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射阳法院涉嫌办人情案件,遂对射阳法院方提起申诉。和在网络通过发帖的方式公开质疑射阳法院方,被射阳法院以侮辱诽谤处于拘留十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书。
问题本质郑某涛委托律师表示,射阳法院决定再审已有六月之久,却迟迟未送达任何被告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于民事案件再审的情形规定,因此郑的质疑和投诉情有可原。以上是郑某涛的律师表示,在这起事件中郑某涛的行为属于情有可原,所以希望法院方能撤销对其拘留10日,罚款10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书。
盐城中院认为,郑海涛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通过网络发微博的方式对法官进行侮辱和诽谤,射阳法院此前作出的司法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而盐城中院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射阳法院的司法决定属于合理,并无不当驳回了郑某涛方律师的复议申请。
写在最后最后,对于这起事件,大家如何看待,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