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伦理性特征的形式
国家规范体系是凯尔森的概念。在这里采取这一概念的原
因,一是因为它较少意识形态的色彩;另一方面,早期中国
的法律规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其它社会规范相复
合,使我们难以把法律规范完全从其它规范当中区分出来。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中国的国家规范体系具有什么样
的特征呢?
首先,从规范体系的渊源看,制定法、习惯法、作为道德
律令的礼教制度以及皇帝的诏令***同构成了国家的规范秩序
,也就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们所谓"礼法结合"、"法自
君出"、"家族本位、伦理法治"。 从内容上看,中国传统
的国家规范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首先是以王道来整合国家
思想,即所谓德治或刑治相结合,由上至下的的社会控制;
其次,国家权力由皇权与绅权分享,在道统与政统之间、中
央和地方之间存在着微妙的统治秩序的平衡;第三,"法则
公平、权利等差"。自皇权以下,不同社会等级的人所享有
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特权等级拥有司法特权。中国国家
秩序规范的特征与中国的礼法传统是相一致的。
梅因在《古代法》中把西方的法律传统总结为从身份到契
约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从习惯法到人定法或
从道德礼教法到强制性的法的运动。这一传统在中国同样存
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上轻视法律的作用,因为法
律不仅是对人类道德的背叛,而且也是对宇宙秩序的破坏
。例如,《吕刑》中就有"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
之刑,曰法",以此说明中国古代把法律视为一项罪恶的事
业,人们以"依法治国"为耻。这种观点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姑且不论以《吕刑》解释法的语源是否适当,即便如此,我
们也应当注意到,在中国早期,"法"并不是唯一代表法律规
范的名词,梁启超就曾经列举出与"法"相为转注的刑、律、
典、则、式、范等字 。不但如此,梁还在韩非和孟子的思
想当中分别发现了中国的法治主义和自然法观念。那么,辛
亥革命之前,构成中国社会秩序的根本规范是什么呢?
早在《吕刑》成书以前,《周礼:天官冢宰》就有:"大
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
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
,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
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
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
百官,以生万民。" 同样是在《吕刑》当中,又有"士制百
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
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狱非讫
于威,惟讫于富。惟敬五行,以成三德。" 从这两段文字
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在国家当中的地位,根据其效力范
围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但是从法律规范的层级看,不存在"
较高一级的法"这样的概念。当然,如果一定要寻求类似的
制约机制,那么就是礼治秩序中的王道,即"变法"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