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为我国公民都有哪些法律权利?
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如下:
1、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2、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常考案例如学校设施不安全导致学生伤害;
3、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常考案例如私拆学生信件、私看学生日记、短信、课堂传递小纸条内容、公开学生成绩等;
4、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埋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常考案例如对学生进行搜身、关禁闭、留校等;
5、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常考案例如殴打、过量罚抄、丑化学生、红绿领巾等。
常见的学生受教育权包括:
1、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综上所述,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作用: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观的转变;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