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15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可行性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决。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南宁,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以及中期评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

(五)市人民政府举借债务事项;

(六)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公***安全、司法、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市辖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对市人大代表进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事项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决定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确定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市树、市花等事项;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中***南宁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市本级年度举借债务管理情况;

(四)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外,市人民政府新增参与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社会民生项目;

(六)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城镇体系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和主要江河流域的保护开发利用情况;

(八)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园等的保护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

(九)市辖县区、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

(十)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

(一)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二)同国内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三)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公***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举办、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事项;

(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八)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受理来信来访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九)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一)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的文件;

(十二)市辖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需要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