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上国家可以庇护的对象包括
庇护的对象包括政治犯和政治难民。虽然规定了庇护制度,但内容过于原则,而且也没有针对难民问题的专门立法,缺乏庇护审查程序、难民待遇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的规定,应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完善我国庇护制度。
庇护作为国际法中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之一,需要平衡个人,庇护国,原所属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多方面的利益。要想将庇护制度良好的实施,需要在上述四利益中谋求平衡。现如今庇护权已经和人权紧密联系,但是我国对庇护问题还是不够重视。国外学者将庇护问题和难民保护放在一起进行研究,认为庇护问题不仅牵涉国家主权,更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
定义难民必须具备五个因素:
1、畏惧迫害,是指一个人在无论是思想还是心理都对迫害充满恐惧。这样的迫害不要求实际发生,只要有遭受迫害的可能性就可以。但是这样的迫害必须有客观的事实加以证明,而非主观想象。
2、有正当的畏惧理由,公约规定的理由包括因为宗教、种族、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者拥有某种政治见解。其中种族迫害是产生难民的主要缘由。
3、处于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这是一个人取得难民的前提条件。否则,任何国家给予他国境内的民众以难民庇护的行为,侵犯了他国的属地管辖权。
4、不愿或者不能受到所属国的保护,庇护者有权拒绝其所属国提供的保护,但这样的选择受到了“正当理由畏惧”的限制。
5、不愿或者不能返回其居住国,对于无国籍人来说,可以因为客观情势或者畏惧害怕而不返回其居住国。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