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著作权”是怎样定义的?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直以来,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10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温某特、郑某杰、林某、黄某四人依法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温某特以公司名义经营www.dilidili.com网站(简称D站)。
在此期间,温某特雇佣郑某杰、林某先后担任公司在线部主管,负责网站影视作品的播放、下载等技术管理;雇佣黄某担任商务部主管,负责网站广告招商等。温某特等人在经营D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
在运营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上海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权利单位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作品***计6000余集,并通过网站发布广告谋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