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法院宋捷被指控枉法裁判案的几点思考?
北京延庆法院宋捷枉法裁判案件,最近被炒了起来,我也看了看一审判决。有如下几点体会:
第一,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前提?
必须是错案!只有出现错案,才可能涉及枉法裁判罪。
刑事错案一般表现为四种情况: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宋捷枉法裁判案中可能涉及到的是“重罪轻判”这种情形。
第二,枉法裁判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如何界定区分?
法官是人,不是机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类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但是不同法官就必然会作出不同判决,尤其是在刑事案件“量刑”这一环节上。举例来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判十一年没错、判十二年也对、判十三年也在量刑幅度范围内。所以,不能因为对量刑有不同意见,就据此认定为枉法裁判。
宋捷案中,宋捷给出的量刑意见是一年,经与庭长沟通后确定的刑期为八个月,最后再审改判的结果是二年零四个月。而上述三种意见,都在量刑幅度范围之内。所以不能因为三个法官有三个意见,就得出其中一个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
第三,受贿与枉法裁判的关系?
受贿之后,有可能枉法裁判,也有可能依旧秉公办案;枉法裁判,可能是因为收了钱导致的,也可能是因为感情而枉法裁判,又或者因为干预而枉法裁判。所以,其实受贿和枉法裁判直接没有必然关系。不能因为受贿,就推定枉法裁判。
尤其是在宋捷案中,宋捷是事后受贿,事前宋捷并不知道自己会因为“轻判”而取得钱财。所以,在宋捷案中,不能得出,宋捷枉法裁判是由于受了贿。宋捷是否受贿和宋捷是否枉法裁判应当进行独立评价,将两者混为一谈是不适宜的。
第四,庭长指导案件,并仅下调两个月的刑期,承办法官遵从该指导,并无不当。
司法是一门有关经验的学问。对于老法官的指导,作为年轻法官听从其建议,并无不当;并且,老法官也没有对案件认定做根本性的改变,仅仅是指导下调了两个月的刑期,年轻法官如何拒绝?扪心自问,我要是在那个位置上,我也会选择听从、顺从……
第五,既然选择了做法官,很多饭局就得拒绝了。
宋捷被指控枉法裁判最重要的一个事实就是,参加了一个由公检法三家人员组成的饭局。在我看来,这个饭局是认定宋捷构成枉法裁判罪的最重要事实根据。如果没有这个饭局,指控宋捷构成枉法裁判罪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但是即便参加了这个饭局,宋捷就一定构成枉法裁判罪吗?也不必然。这个饭局中代表法院一方的是庭长而不是宋捷;即便参加了饭局仍得出刑期应当为一年的结论……
第六,不是所有学法律的人都适合做法官!如果心中没有对法治的信仰和坚守,还是不要做法官的好!这是我看完判决之后,一丝触动。
蹭个热点,随手写写,几点感悟罢了……
2021.5.7于北京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