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测试题~~谁会的进!

1、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法经》是由战国时期的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他在总结春秋以来各个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法经》的篇名依次是: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规定。

《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当时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相当尖锐。第二,《法经》的目的是要维护君主制度。第三,《法经》还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而汉代萧何则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都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所有这些都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度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加上魏国其他有关富国强兵政策的推行,使魏国很快在战国初期强盛一时。

3、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立法活动

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以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所确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4、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5、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

● “八议”、“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改革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l、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

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

6、从《周礼》、《齐语》的雷同和类似之处,再考虑到管仲变革发生于齐国,而《周礼》亦成书于齐国,我们可以推断,《周礼》的产生与管仲变革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管仲变革是《周礼》的真正发源之处。我们可以作这样一个推测,管仲变革之时,统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纳施行了,有的未被采纳实行,这些方案中的一部分为后人整理加工,再加上其他一些内容,遂成《周礼》一书。《周礼》中所记社会组织及职官设置过于规整且繁杂,这本身就是它成书于一些改革方案的证据。从《周礼》与《齐语》对应之处甚多来看,《周礼》所保存的这类改革方案中有许多是已经实行了的,特别是有关经济变革的部分。当然,《周礼》中也会存在一些管仲变革之前社会的遗迹,这是由于,管仲变革打着沿袭昔“圣王治天下”之法、“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的招牌,他给许多变革披上了旧的外衣,特别是在对被剥削者的统治手法上,另外,其复杂的成书过程也使许多管仲以前的东西汇总了进去,但是,《周礼》的主流、特别是其中社会经济部分反映了管仲所推行的社会变革。

7、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2.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