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第六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第一节 航次计划第七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第八条 航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第九条 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当认真核实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采取的航向。第十条 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应当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第十三条 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第十四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第十五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第十六条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第十七条 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