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是什么意思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审判机关在判决时对构成犯罪需要监禁之被告只作罪名的宣告,不给确定的刑期。

通常不定期刑由行刑机关根据犯人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罪表现,而决定何时予以释放之制度。不定期刑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绝对不定期刑,二是相对不定期刑;前者是指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后者是指裁判时,在法官作有罪宣告的同时,还确定罪犯所需服刑的最高刑期或最低刑期,行刑机关在此情况下决定释放的时间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禁止绝对不定期的内容如下: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罪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综上所述,绝对不定期刑指的是相对不定期刑的对称。判决时只确定刑种,完全不规定刑期的刑罚制度,宣告绝对不定期刑者,在执行中由监管人员根据其改过的情况决定刑期的长短。为多数学者所反对,各国已极少采用。现代立法禁止(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