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警械的条件

法律分析: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使人员死亡或伤残。因此,使用武器规定,必须适应于特别严惩的暴力侵害活动。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应遵照《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可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况主要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场所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主要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时能够产生高强度的声、光、电能或强刺激气体,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使闹事、骚乱群体难以承受,从而达到驱逐的目的。

或发射有限动能,给目标人员造成疼痛或轻微伤害,达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约束性警械主要用于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约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自伤及其他危险行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使用警械时,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