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
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
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
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优点:
1、优化结构及分类标准,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2、科学设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因素,执法结果更为公平和客观。
3、合理规范从重、从轻、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4、统一尺度、统一规则,确保相同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相统一。
法律依据: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