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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814号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执行: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执行:标的额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同送养的 400元/件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嘱、遗赠 按标的额的2%,最低收取200

上述收费根据这个标准收取的,各个地区有些差异,但一般差异不大,收费是按照你新的面积来的,扩面是因为你继承房子基础之上做的事情,公证处不管这么多;收费这块普遍反映过高,我们无法改变事实,这个收费标准是比较高,公证处在办理继承过程中做了一些简单的审核与事实核实,其材料都要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公证处开始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公证处体制改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费用挺正常就是高了点。有困难证一类的找公证处领导或许有点用。

建设部门把这个工作交给公证处做,也是有其中道理。要吗向法院起诉,让人民法院直接给你更名,以下做参考:

百万元房子公证需花一万多 不公证不能继承

嘉兴一对母子因昂贵公证费告了市建委

■记者 杨 茜 通讯员 南 历

“我觉得这对母子比较有理,他们是法定继承人,未公证就不能继承房子了?”“可市建委说得也很在理,他们只是照章办事。”昨天,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案件,一时引起了不少市民热议。

丈夫去世,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及儿子理应继承死者生前的财产。但他们去办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时,相关部门却称,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面对昂贵的公证费、评估费,母亲王娜和儿子俞灵选择了诉讼维权,他们把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母子俩:这笔钱没必要出

今年1月,王娜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商业用房。由于没有其他继承人,5月,作为法定遗产继承人的母子俩到市建委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可工作人员的回答,却让他们倍感意外:想要办理手续,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于是,母子俩又前往公证机关咨询,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交一笔费用。“他们告诉我,先要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房产价值收取2%的公证费,这样一算,近百万元的房子,公证费和评估费加起来超过了1万元。我们提供的材料其实足以证明房子除了我和儿子就没有继承人了,这笔费用完全没必要出。”王娜对此很不满。

因为不想出那笔“冤枉钱”,母子俩将市建委告到了法院。

市建委:我们是照章办事

此案引起了市建委的重视。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市建委主任陶金根昨亲自出庭应诉。他称,不受理的原因是,原告申请材料不齐全,被告当时已告知原告应补交“继承权公证书”,为此,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据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凡是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另外,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也规定办理因继承发生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王爱华反驳:“根据《公证法》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该《联合通知》及《实施细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必须要公证的事项。”

法庭上,被告强调说,作为省建设厅的下级机关,应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办理手续,“我们只是照章办事。”

被告表示理解原告行为

围绕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辩。

原告代理律师王爱华认为,《联合通知》只是部门规章,不能加重当事人的义务,“其实,公证的证明效果和原告提交材料证明的效果是一样的,法律规定证明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公证,也可以不办理公证,这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持结婚证、户口簿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要求被告办理,被告却用部门规章的形式加重了当事人的继承成本,行为显然违法。”

尽管有不同意见,但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表示理解。“不想花费公证费状告我们的例子还是头一次碰到,但是,对他们选择诉讼维权的方式,我们表示理解。毕竟1万多元的公证费、评估费也不是小数目。”陶金根说,只是,建委也是在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庭后,我们会把情况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反映,建议将公证费适当调整,如果费用合理,我想,老百姓还是愿意花这笔钱的。”

当天,法院没有宣判。(文中原告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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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联合通知》,2005年,沈阳市有过一个相似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定《联合通知》与《继承法》不符,应当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判决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也就是说,沈阳中院责令皇姑区房产局立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