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法?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体系主要有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两种.中国、法国、德国等国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作为案例法,普通法是以案例为判决依据的;而作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则是以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由于案例法(即普通法)是自下而上的,由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决,因此一旦出现新的法律问题,经过判决以后,后人就可以以这个案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