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安检规定
法律分析:深圳地铁安检规定依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进行行政执法,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