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刑事律师徐桐

杭州母女“投毒”案

2022年4月5日凌晨,宁某某和党某某在上海南站人工窗口购买K1805次列车2号车厢无座票前往杭州。在接受上海防疫工作人员检查时刻意藏起手机隐瞒行程,从凌晨出发至晚上9点抵达目的地后并未寻找酒店,先后一直在杭州较为人多的地铁及商场闲逛,且通过监控清晰可见母女俩人不仅多次将口、鼻暴露在空气中,且多次故意摘下口罩。2022年4月5日17点接上海警方通报,宁某某确诊新冠肺炎阳性,经过杭州警方协查终在杭州来福士中心被抓获。次日上午,杭州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针对此事件,网络上议论纷纷,除了对双方道德方面的谴责,更是对于该行为的法律责任追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根据上海高院印发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处罚。

徐桐律师点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该危险必须是具体的、现实、紧迫的危险,该具体危险需要达到危及多数人或不特定对象的可能性,即“公***”的生命、健康,具体为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的行为。

关于本案,通过现有线索分析,该母女凌晨出发抵达杭州后的所有行为较为异常,完全不符合正常游客的行踪轨迹,而新冠肺炎属于突发传染性疾病,具有高度传染性,若经证实该母女先前已得知确诊阳性的事实,可推测两人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故意,足以危害杭州市的社会公***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退一步而言,即便该母女主观上并未知晓自己已确诊新冠阳性,但两人客观上隐瞒从疫情高发地区(上海)的旅居史或行踪轨迹的行为,在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即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依然属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此外,基于本案现已由杭州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立案,若相关被害者因此遭受人身权利的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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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