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法律,成年人跟高中女生发生关系构成犯罪吗(自愿情况下)
不一定构成犯罪(强奸罪/负有监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分析
首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因此,对于该高中生,如果是由于受到了暴力、威胁以外的手段而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表示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也可能构成强奸妇女。
其次,还要考虑年龄问题。通常来说,高中生年龄大概在14-16周岁之间,但也不排除有些孩子上学较早、年龄偏小的可能性存在,那么,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该女子是否自愿,只要是发生了性交行为,都会成立强奸罪。
最后,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对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与该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监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因此,如果题主是有该职责的人的话,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