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 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