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光污染的资料
编辑本段什么是光污染
光污染问题最早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提出,首先提出光污染的是国际天文界,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的影响。后来英美等国称之为“干扰光”,在日本则称为“光害”。
目前,国内外对于光污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现在一般认为,光污染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从波长十纳米至一毫米的光辐射,即紫外辐射,可见光和红外辐射,在不同的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光污染源。
广义的光污染包括一些可能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物,包括生活中常见的书本纸张、墙面涂料的反光甚至是路边彩色广告的“光芒”亦可算在此列,光污染所包含的范围之光由此可见一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类型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导致的行人与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
编辑本段光污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光污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3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1. 白亮污染
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增加了室内温度,影响正常的生活。有些玻璃幕墙是半圆形的,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烈日下驾车行驶的司机会出其不意地遭到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突然袭击,眼睛受到强烈刺激,很容易诱发车祸。
据光学专家研究,镜面建筑物玻璃的反射光比阳光照射更强烈,其反射率高达82%~90%,光几乎全被反射,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范围。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容易导致视力下降,产生头昏目眩、失眠、心悸、食欲下降及情绪低落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使人的正常生理及心理发生变化,长期下去会诱发某些疾病。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破坏室内原有的良好气氛,也使室温平均升高4℃~6℃。影响正常的生活。
* 眩光污染
汽车夜间行驶时照明用的头灯,厂房中不合理的照明布置等都会造成眩光。某些工作场所,例如火车站和机场以及自动化企业的中央控制室,过多和过分复杂的信号灯系统也会造成工作人员视觉锐度的下降,从而影响工作效率。焊枪所产生的强光,若无适当的防护措施,也会伤害人的眼睛。长期在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如冶炼工、熔烧工、吹玻璃工等)也会由于强光而使眼睛受害。
2.人工白昼
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人工白昼。在这样的“不夜城”里,夜晚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人工白昼还会伤害鸟类和昆虫,强光可能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
目前,大城市普遍、过多使用灯光,使天空太亮,看不见星星,影响了天文观测、航空等,很多天文台因此被迫停止工作。 据天文学统计,在夜晚天空不受光污染的情况下,可以看到的星星约为7000个,而在路灯、背景灯、景观灯乱射的大城市里,只能看到大约20~30个星星。
3. 彩光污染
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据测定,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大大高于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且对人体有害影响持续时间长。人如果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科学家最新研究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光谱光色度效应”测定显示,如以白色光的心理影响为100,则蓝色光为152,紫色光为155,红色光为158,黑色光最高,为187。要是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性欲减退、阳痿、月经不调、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
另外,有些学者还根据光污染所影响的范围的大小蒋光污染分为“室外视环境污染”、“室内视环境污染”和“局部视环境污染”。其中,室外视环境污染包括建筑物外墙、室外照明等;室内视环境污染包括室内装修、室内不良的光色环境等;局部视环境污染包括书簿纸张和某些工业产品等
*激光污染
激光污染也是光污染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激光具有方向性好、能量集中、颜色纯等特点,而且激光通过人眼晶状体的聚焦作用后,到达眼底时的光强度可增大几百至几万倍,所以激光对人眼有较大的伤害作用。激光光谱的一部分属于紫外和红外范围,会伤害眼结膜、虹膜和晶状体。功率很大的激光能危害人体深层组织和神经系统。近年来,激光在医学、生物学、环境监测、物理学、化学、天文学以及工业等多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激光污染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 红外线污染
红外线近年来在军事、人造卫星以及工业、卫生、科研等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红外线污染问题也随之产生。红外线是一种热辐射,对人体可造成高温伤害。较强的红外线可造成皮肤伤害,其情况与烫伤相似,最初是灼痛,然后是造成烧伤。红外线对眼的伤害有几种不同情况,波长为7500~13000埃的红外线对眼角膜的透过率较高,可造成眼底视网膜的伤害。尤其是11000埃附近的红外线,可使眼的前部介质(角膜、晶体等)不受损害而直接造成眼底视网膜烧伤。波长19000埃以上的红外线,几乎全部被角膜吸收,会造成角膜烧伤(混浊、白斑)。波长大于 14000埃的红外线的能量绝大部分被角膜和眼内液所吸收,透不到虹膜。只是13000埃以下的红外线才能透到虹膜,造成虹膜伤害。人眼如果长期暴露于红外线可能引起白内障。
*紫外线污染
紫外线最早是应用于消毒以及某些工艺流程。近年来它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如用于人造卫星对地面的探测。紫外线的效应按其波长而有不同,波长为1000~1900埃的真空紫外部分,可被空气和水吸收;波长为1900~3000埃的远紫外部分,大部分可被生物分子强烈吸收;波长为3000~3300埃的近紫外部分,可被某些生物分子吸收。
紫外线对人体主要是伤害眼角膜和皮肤。造成角膜损伤的紫外线主要为2500~3050埃部分,而其中波长为2880埃的作用最强。角膜多次暴露于紫外线,并不增加对紫外线的耐受能力。紫外线对角膜的伤害作用表现为一种叫做畏光眼炎的极痛的角膜白斑伤害。除了剧痛外,还导致流泪、眼睑痉挛、眼结膜充血和睫状肌抽搐。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作用主要是引起红斑和小水疱,严重时会使表皮坏死和脱皮。人体胸、腹、背部皮肤对紫外线最敏感,其次是前额、肩和臀部,再次为脚掌和手背。不同波长紫外线对皮肤的效应是不同的,波长2800~3200埃和2500~2600埃的紫外线对皮肤的效应最强。
广义的光污染还包括:
视觉污染
指的是城市环境中杂乱的视觉环境。例如城市街道两侧杂乱的电线、电话线、杂乱不堪的垃圾废物、乱七八糟的货摊和五颜六色的广告招贴等。
对于光污染,还有许多其它的分类方式,比如:在Wikipedia,我们看到光污染分为以下几种:
Light trespass(光入侵)
这种“污染”主要是指过强的光源影响了他人的日常休息。例如夜间的灯火让人难以入睡,等等。目前各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人民免受侵害了。
Over-illumination(过度照明)
过度照明主要是对能源的无意义使用造成的浪费。美国每天由于“过度照明”所浪费掉的能源相当于200万桶石油!
Clutter(混光)
不同种类的光源混杂在一起,将严重影响被动接受者。并且可能导致车祸。更可怕的是,对于夜间飞行的飞行员,需要花精力在这些各式各样的光芒中寻找、辨认航空信号灯。
Glare(眩光)
黑暗中的强光。会使行人或者驾驶员短暂性“视觉丧失”,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在防护不当的情况下,这种眩光还会伤害人的视力。
Sky glow(人为白昼现象)
人为白昼将严重影响天文学家的工作,并且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
总之,光污染会导致能源浪费,并且对人的生理、心理健康产生破坏。此外,过度的光污染,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且对交通安全、航空航天科学研究也会造成消极影响。在政府对光源进行有效调整之前,我们一定要注意远离类似的污染源。
我国天津大学教授马剑则易光污染的发生和造成影响的时间为分类标准,将光污染分为“昼光光污染”和“夜光光污染”,前文的白亮污染即属于昼光光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则属于夜光光污染。关于这种分类方式,这里不再多述。
编辑本段光污染的危害
光污染令全球五分之一的人不见银河
据美国一份最新的调查研究显示,夜晚的华灯造成的光污染已使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对银河系视而不见。
这份调查报告的作者之一埃尔维奇说:“许多人已经失去了夜空,而正是我们的灯火使夜空失色”。他认为,现在世界上约有三分之二的人生活在光污染里。
在远离城市的郊外夜空,可以看到两千多颗星星,而在大城市却只能看到几十颗。
在欧美和日本,光污染的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还成立了国际黑暗夜空协会,专门与光污染作斗争。
近视与环境有关 噪光污染正在损害你我的眼睛
人们都知道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却没有发觉身边潜在的威胁--噪光污染,正严重损害着人们的眼睛。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无数悲剧的发生,让人们越来越懂得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的重要性。人们关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并采取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噪光污染却重视不够。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特别是近视比率迅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为此,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从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有关卫生专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用眼习惯。
据有关专家介绍,视觉环境中的噪光污染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室外视环境污染,如建筑物外墙;二是室内视环境污染,如室内装修、室内不良的光色环境等;三是局部视环境污染,如书簿纸张、某些工业产品等。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日常生活中的建筑和室内装修采用镜面、瓷砖和白粉墙日益增多,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簿纸张越来越光滑,人们几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光弱色”的“人造视环境”中。
目前,很少有人认识到噪光污染的危害。据科学测定:一般白粉墙的光反射系数为69-80%,镜面玻璃的光反射系数为82-88%,特别光滑的粉墙和洁白的书簿纸张的光反射系数高达90%,比草地、森林或毛面装饰物面高10倍左右,这个数值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生理适应范围,构成了现代新的污染源。经研究表明,噪光污染可对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抑制视网膜感光细胞功能的发挥,引起视疲劳和视力下降。
视觉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效率,每年给人们造成大量损失。为此,关注视觉污染,改善视觉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编辑本段光污染的防治
防治光污染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①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改善工厂照明条件等,以减少光污染的来源。
②对有红外线和紫外线污染的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采用个人防护措施,主要是戴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光污染的防护镜有反射型防护镜、吸收型防护镜、反射-吸收型防护镜、爆炸型防护镜、光化学反应型防护镜、光电型防护镜、变色微晶玻璃型防护镜等类型。
光污染虽未被列入环境防治范畴,但它的危害显而易见,并在日益加重和蔓延。因此,人们在生活中应注意,防止各种光污染对健康的危害,避免过长时间接触污染。
光对环境的污染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污染标准与立法,因而不能形成较完整的环境质量要求与防范措施.防治光污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耍有关部门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首先,在企业、卫生、环保等部门,一定要对光的污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注意控制光污染的源头,要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到防患于未然;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上也要探索有利于减少光污染的方法。在设计方案上,合理选择光源。要教育人们科学地合理使用灯光,注意调整亮度,不可滥用光源,不要再扩大光的污染。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要增加环保意识,注意个人保健。个人如果不能避免长期处于光污染的工作环境中,应该考虑到防止光污染的问题,采用个人防护措施:戴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护服等。把光污染的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已出现症状的应定期去医院眼科作检查,及时发现病情,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编辑本段光污染的立法现状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他们现在就是想管却无权管。原因在于“规范”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根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出台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的意义。负责审理该案的曹法官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 “对于处理这些不可量物,在以往的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由于这个标准的出台,这种主观判断就变得更加客观,更加科学。”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光污染的解决难度极大。
中国光污染的相关法律适用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