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