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理解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责刑相统一(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