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速录员考试听打 看打材料120的

法院速录员考试听打 看打材料120的

1听打材料,基本上没有现成的,看到材料你可以在网上找一些法院系统的文件。

2、练习时的侧重点和主要要注意的是里面的法律用语及法院经常使用的一些术语。

3、听打的,一般这种考试的听打材料语速不是很快,一般在八十到一百个字每分种之间,如果你在看打时能达到110到120个字每分钟的速度,那么听打应该问题不大。

4、听打的材料一般也是法院使用的或者是和法院有关系的文字材料。

材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法释[200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的职业标准将分为三个等级:速录员、速录师、高级速录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要求与原来的速录等级证书比较是有所提高的,增高了入门的门槛。与原来的速录标准比较,初级由80字以上/分钟提高到了140字以上/分钟,中级由140字以上/分钟提高到180字以上字/分钟,高级由180字以上/分钟提高到了220字以上/分钟。同时,基于速录从业者学历比较低的考虑,对职业道德和素质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因此,要成为一个合格的速记员不仅要有熟练的技术和业务能力,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