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课外实践活动的课间休息时间拿出iPad玩,被班主任没收,不予...

是想要知道老是触犯了哪些法律吗?

1、个人隐私权

2、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东西本来就不是老师的,因此在没有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情况下,他(她)无权对该物品占有或者使用、变卖等.此外,老师也没有权利对该物品实施没收行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教师有这项权利,并且也没有任何有这项权利的行政单位委托教师可以没收

如果学生持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卅禁品等,那么只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有权利没收.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卅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但老师没收学生物品并不违法,因为老师是你在校时的监护人(前提是你未成年),有权对你进行管理,在没收你物品时目的大多都出于帮助你更好的学习,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地的。 如果学生违批校规使用手机、MP3,学校可以依据校规的规定,暂扣学生的手机和MP3,但事后对学生教育后,需将手机、MP3等学生财物予以归还。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教育法”的规定。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学校不具备以上条件,没有没收财物的权力,学校没收学生财物是违法的!

(选自厦门工学院贴吧)

可能就是这些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