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调解的受案范围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国际体育舞台上也扮演着关键角色。各国间体育交流的增多,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国际体育争端。面对日益多样化、现代化的体育纠纷,亟需相应的公平、公正、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应在借鉴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体育强国。

国际交往的扩大,促进了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使体育已成为国家间外交及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相关的国际体育纠纷也随之增多,处理好国际体育纠纷,构建多元化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文化交流与国际体育事业的发展。除传统的体育诉讼外,一般来说,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调解和体育仲裁者这三种解决机制。对这三种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弥补体育诉讼中存在的法官专业性不足、诉讼时间较长等弊端,更好地解决国际体育纠纷。

一、体育谈判(和解)

体育谈判是当事人双方希望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行为,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从程序上看,体育谈判的开始源于双方的自愿选择,谈判的过程亦是一个自愿的过程,因此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拒绝谈判或在谈判过程中终止谈判。从纠纷解决成本和时效的角度来看,体育谈判是一种便捷高效、所需成本低的纠纷解机制,一方面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体育纠纷对于时间性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平等谈判和协商有利于形成***赢的局面,减少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正因为体育谈判基于自愿且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并非所有体育纠纷类型均可以适用此种解决机制,为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涉及体育纪律的纠纷便不能适用和解制度。而对于诸如运动员转会、职业俱乐部与赞助企业之间的纠纷便可以通过谈判以达成和解协议。

二、体育调解

在加强体育国际化交流的进程中,体育调解作为一种非固定、非正式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被当事人所选择和认可。所谓体育调解就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意见交换以实现解决纠纷的活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将调解界定为:“纠纷当事人在CAS调解员的参与帮助下,各方当事人以善意为原则进行协商,从而实现解决二者或若干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非强制性、非正式的程序活动。”

(一)体育调解的适用范围

和体育谈判一样,由于体育调解具有非强制性和非正式性的特征,因而体育调解所适用的纠纷也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一般而言,在涉及兴奋剂、操纵比赛和刑事腐败等纪律性问题上不能适用体育调解。CAS调解规则第1条就对调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原则上,CAS调解是为解决合同纠纷而设的。与纪律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兴奋剂问题、操纵比赛和腐败,被排除在CAS调解之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情况需要并且双方明确同意,则与其他纪律事项有关的争议可以提交CAS调解。除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外,其他国家或行业协会所设置的纠纷解决机构中也对体育调解的适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UKSP)规定,体育调解适用于劳务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赛事纠纷、歧视问题和儿童青少年纠纷等纠纷类型。法国体育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CNOSF)则规定除解决竞技运动员、组织和协会有关的争议外,委员会还涉及兴奋剂争议。国际足联设立球员身份委员会(PSC)和争议解决委员会(DRC)规定体育调解适用处理球员、协会及俱乐部、中介机构和比赛经纪人之间的各种合同和监管纠纷。

(二)体育调解的特征

1.尊重意思自治

尊重当事人自愿是体育调解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因而在调解的过程中会给予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意思自治。例如在CAS调解方式和仲裁员的选择上,均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理解。就调解方式而言,CAS调解规则第8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方式进行调解,否则调解员应在与当事人协商并适当考虑《CAS调解规则》后,确定调解将如何进行。而在调解员的选择和任命上,则规定除非当事人从CAS调解员名单中***同选出一名调解员,否则调解员应由CAS主席与当事人协商后,从CAS调解员名单中任命。

2.中立性

CAS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调解员应当而且必须保持公正、独立,且有必要披露任何可能影响这种中立地位的任何情况。调解员被正式告知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签署或联合申报的方式授权调解员继续他的任务。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或在调解员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如果他认为自己无法圆满完成调解,应停止调解员的任务并通知CAS主席,届时主席将作出安排代替他。在咨询当事人之后,根据调解的可能性为当事人委任另一名CAS调解员。

3.经济性

体育调解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时间成本和调解费用这两方面。体育调解相较于仲裁或诉讼而言,具有时间段、效率高的特点,进而实现对时间成本的节约,快速定分止争。就经济成本而言,调解相较于仲裁而言所需的费用更低。根据WADA2019年的年度报告显示,在WADA诉孙某&国际泳联案中,WADA在该案中的仲裁费用超过60万美元。而相同情况下,CAS调解对于民事纠纷调解的行政费用为1000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6868元,汇率计算于2022年3月3日)。

4.保密性

不同于诉讼的公开性,体育调解具有严格的保密机制,能够有效保护调解各方参与人的隐私或商业机密。如CAS调解规则H款第10条目对调解保密工作规定为:“任何所涉及到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均应签署保密协议,以督促其不对任何第三方透漏调解案情的所有信息,例如不得进行录音或录像、会议记录等。

三、体育仲裁

近年来,体育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重要机制,各国和各职业协会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为体育仲裁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成立与发展对于体育仲裁机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CAS成立以来,在有效处理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在纪律处罚类纠纷方面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获得了良好的声誉,是体育仲裁逐渐成为体育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制。

所谓体育仲裁,即有关争端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与一般仲裁制度相同,体育仲裁也具有民间性、自愿性、独立性、快捷性等仲裁制度的一般特点。但与此同时,体育仲裁亦有属于自身的独特性。一方面,和一般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的自愿性是相对有限的。在一般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决定是否进行仲裁、对哪些事项进行仲裁以及在何地由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在体育仲裁中,由于仲裁条款往往是在当事人参赛时直接规定在参赛章程之中,这将导致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权利,而对于是否进行仲裁,当事人也只能选择要么接受仲裁获得参赛资格要么拒绝参加比赛。另一方面,和一般的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具有特殊性。由于体育仲裁是一种技术性极强的仲裁类型,因此体育仲裁员必须具有体育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对涉及到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识别和处理。

(一)CAS的仲裁制度

CAS仲裁有三种不同类型:普通仲裁程序、上诉仲裁程序、以及反兴奋剂仲裁程序。

1. 普通仲裁程序

CAS的普通仲裁程序通常具有商业性质,一般包括例如体育赞助协议、赛事电视转播权、球员或教练工作合同等体育纠纷。普通仲裁程序的处理方式和仲裁条款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争议类似,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在事前约定,也可以在事后约定,也可以援引含有CAS仲裁条款的文件而默示约定。

2.上诉仲裁程序

上诉仲裁案件是CAS受理的主要案件,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对于行业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上诉。例如国际泳联、国际足联等行业协会都设立内部机构,以处理诸如球场暴力、滥用裁判权等纪律案件,若当事人或者有关利益方对行业内部处理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CAS进行最终的仲裁裁决。上诉仲裁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的是对于事实和法律的重新审理,不受一审裁决的任何认定的拘束。

3.反兴奋剂仲裁程序

CAS自2019年1月1日起设立了一个常设反兴奋剂部门,根据CAS反兴奋剂部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运作。当事人可从30名左右的反兴奋剂专家专门名册中选择仲裁员来审理案件。当事人和有关方对反兴奋剂部门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后的21天内向上诉仲裁部提起上诉。

此外,CAS在每届奥运会期间都会设立奥运会特设法庭,其职责是维护运动员的权益,捍卫体育运动的价值,其管辖权从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开始一直持续到奥运会闭幕,受案范围是受理和裁决奥运会期间的任何相关争议。与非赛事体育仲裁不同,原则上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大的仲裁裁决应在立案后24小时做出,以适应奥运会赛程紧密的特点,避免影响相关选手的正常参赛。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CAS就开设两个临时仲裁庭:一是CAS临时仲裁庭,该部门将通过仲裁解决《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所涉及的发生于奥运会期间或在奥运会开幕式前十天内的任何争端;另一个是CAS反兴奋剂仲裁庭,该部门将受理国际检测机构提交的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开幕式前十天内发生的任何涉嫌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争端。

(二)一些国家的体育仲裁机构

1.美国:美国仲裁协会

根据《美国业余体育法》的规定,美国奥委会与美国仲裁协会达成协议由美国仲裁协会受理和仲裁有关体育争端案件,并于2001年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美国体育仲裁具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由于参赛资格问题引发的争端;由于违反行为准则引发的争端;由于服用禁用药物引发的争端;与体育有关的商业争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与专业广播公司合作伙伴间关于出让广告权合同引发的争端;运动员、教练员雇佣合同争端以及其他需要仲裁的问题。

2.加拿大:体育与法律中心

加拿大的体育与法律中心,是由法律界人士建立的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被政府授权负责处理体育仲裁案件。其仲裁范围主要为运动员等个人和体育组织之间发生的有关争端,其中主要的是关于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的纠纷。对受理的体育仲裁案件,中心负责人任命三名体育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仲裁庭负责人要由律师担任。

3.比利时: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

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发生在比利时国家体育协会或同级体育协会之间的或上述协会与他们的俱乐部或参加者之间的争端,仲裁委员会对受理案件和针对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权利作出裁决。该体育仲裁委员会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日常工作由奥委会的一位法律专家主持。

随着体育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相关体育纠纷。英国2001年1月建立具有了仲裁、调解体育纠纷和提供咨询意见功能的“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德国国内体育协会组织内部也有仲裁机构或类似仲裁的机构。韩国和日本也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引入了仲裁制度在体育纠纷中的适用。我国在《体育法(修订草案)》中,也将体育仲裁设置为专章,以确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

结语

较之于一般社会纠纷,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时效性。因此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针对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特殊的规则和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以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解纷合力,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方面需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结合体育行业自身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还需关注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贯通与衔接,实现国际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机统一。

政府投融资项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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