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下中国古代各种死刑,有何区别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凌迟(寸殛)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中国酷刑之一。刽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而且,行刑很有讲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西方在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时曾下令对女巫采用铁钩将骨肉分离至死亡的类似刑罚,史上第一位有名气的女数学家希帕提娅(Hypatia)即被基督教暴民以类似手法杀害。中世纪欧洲有以铁梳切掉皮肉的死刑,16世纪日耳曼地区仍实施。
凌迟一词最早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为“丘陵之山势渐缓”,引申其义至行罚上,即为“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凌迟大约始于五代,《文献通考》说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庆元条法事类》首度加载此刑,《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有汪端“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被俘后“磔汪端于郎州”。淳化五年(994年),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熙宁八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发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此事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最后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元代以后正式成为官定刑罚,与斩首、绞刑同列法典。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
明初朱元璋将凌迟列入《大诰》,范围相当广。《大明律》取消了大诰对凌迟的滥用,但依然明文规定对谋反大逆、杀父母、乱伦、连环杀人等重罪犯用凌迟处死,且凌迟残酷度等级不同,以谋反大逆为最重一级。《大明律·刑律》:“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嘉靖二十一年(1542),有宫女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并曹端妃、王宁嫔两个妃子被寸磔于市,为皇家成员正式判处凌迟的仅有案例(以惯例皇族成员死罪不过赐死)。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有七人被磔死。
同治二年(1862年)六月二十五日,石达开被清军凌迟,被割一百多刀,始终默然无声。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其同党林凤祥受刑时,“刀所及处,眼光犹直视之,终未尝出一声”。同治五年,英国驻华支使使馆参赞威妥玛向中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建议停止凌迟。结果朝中只允许对由洋人交付的犯人免用凌迟。直至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沈家本主持《大清现行律例》修订,凌迟方才连同戮尸、枭首等酷刑“永远删除,具改斩决”。
施行方法
1858年法国报纸Le Monde Illustré上的插图,描绘被凌迟的法国传教士
行刑前先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受刑的刀数不是一个定数,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宋朝时只有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甚至达三千刀之说。王明德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
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或者死囚的断气时间不当,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理论上凌迟要割至最后一刀时,犯人刚好断气;但亦有传说家属有时可以买通刽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结束犯人的生命以减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着割生殖器;若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着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枭首,用巨斧锉尸。
著名受刑者
方孝孺:明惠帝时重臣,后因靖难之役失败,被俘获后拒绝与朱棣合作,故被发往市集凌迟处死。
刘瑾:明武宗时代宦官,传闻磔刑凌迟三日,割三千三百刀。行刑时,燕京围观百姓以一钱争夺其肉,下酒生食之,以泄其愤。
王杲:明末建州豪强,曾受封为建州右都指挥使。因屡犯明边,于1575年被凌迟处死于北京。
郑鄤:崇祯年间庶吉士,被温体仁等告以“杖母奸妹”之罪,1636年凌迟处死。
袁崇焕:崇祯年间知名将领,因崇祯皇帝怀疑其谋反,以“通虏谋叛”被凌迟处死,据说当时北京百姓争啖其肉。
耿精忠:清朝康熙年间,因康熙帝撤藩,叛清失败而被凌迟处死。
石达开:太平天国最富战功之将领,封翼王,领兵被困大渡河,降清以救全军。与所属同被凌迟。所属不胜痛楚惨呼,石达开斥之:“何遂不能忍此须臾?当念我辈得彼,亦正如此可耳。”至死寂无声。
洪天贵福: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之子,为清朝大臣沈葆祯所俘虏,判凌迟处死(处决时年仅十五岁,可能是最年轻受刑者)。
康小八:人称康八爷,抢劫杀人无数的恶匪,成事全靠他心狠手辣和一把从洋人处偷来的手枪,大闹京师,惊动太后慈禧,终被正法。有可能是最后一个被凌迟处死的人。
符珠哩(Fujuri,音译,汉语拼音:Fúzhūli):因谋反于1905年4月10日被处刑,亦可能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凌迟受刑者。
菹醢
醢刑也称菹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之一,指将尸体剁成醢(即肉酱)。相传这种刑罚是由商纣王所创,用以对付九候。但也有对于活人使用者。
著名受刑人
伯邑考:西伯之子,因激怒妲己,而被商纣王所杀
九侯:殷纣王三公之一;死后处以醢刑
子路:孔子的弟子仲由;战死后处以醢刑
彭越:西汉高祖时异姓梁王;斩首后处以醢刑
来俊臣:武曌时大臣,被武曌杀后处以醢刑
张钧:早期文字狱受害者;
脯刑
脯刑是中国古代的死刑之一,就是把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认为纣王不应该醢九候,与其争辩此事的利害得失,纣王将鄂侯杀死晒成肉干。
劓殄
是死刑的一种,古代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此刑法亦正正针对以家庭为本位传统社会,例如古时的中国。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而族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合称[2]。
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的韩国、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这一种刑罚。而韩国制度中对“族”的定义与中国制度中的定义是几近一样。
在中国历史中,族诛始于商朝。当时被称为劓殄,乃族诛的初形,斩杀犯罪者及其后代之刑。后历秦朝,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废除,惟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于明朝,更出现史上唯一一次的诛十族。
诛三族
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亦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4]而于秦末时期被处以诛三族的丞相李斯和宦官赵高就是史例之一。[5]在越南,1442年七月,黎太宗阅兵到至灵县,顺路前往探望阮廌宅邸,见其妻(或称小妾)阮氏路有姿色,令随驾伺候。不料太宗突然暴毙,阮廌受诬陷遭到处死,并被诛三族。
诛九族
九族也有不同说法。汉代儒家则有二说,一曰,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4],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6]另一个说法就是由被处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孙;横推三从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孙、曾孙、孙及儿,旁则由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表兄弟、乃至从族兄弟为止,通被诛连。[4][7]在韩国,真平王元年(正值中国南北朝),新罗国,就曾有伊阿餐柒宿和阿餐石品,二人因为谋反,于东市被处以诛九族。
诛十族
参见:方孝孺
中国历史上发生了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的诛十族事件,于明朝朱棣登皇帝位之时。被处以此刑者,为当时威望甚高的著名文学家方孝孺。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变,夺其侄子明惠帝的天子宝座,入主金陵。朱棣登基,命忠于皇室的方孝孺起草即位诏书,方不但宁死不从,更予以辱骂,于诏书上写上“燕贼篡位”四字,朱棣怒以诛九族相胁,方大义凛然,讪笑似地说:“便十族,奈我何?(就算诛十族,又能拿我怎样?)”朱棣便把其门生朋友归入第十族,连同原来九族一并诛杀。最终***诛杀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狱及被流放充军者亦数以千计。
烹刑
烹刑,或称烹杀,是一种酷刑。施刑者先将犯人的衣服脱光,并将犯人推入一个如成人般高的大锅,放在柴火上烹煮。犯人大多数都因灼伤而死,有些甚至全身烧焦。
著名神魔小说《封神榜》中,西周始祖西伯(后称周文王)被囚于羑里时,西伯之子伯邑考遭到妲己的陷害,被纣王处以烹刑,放在大锅里“烹为羹”。
司马迁《史记》记载,秦朝末年的项羽也时常使用这样的刑罚,他曾烹杀不肯屈服的汉将周苛;也曾威胁要把汉王刘邦的父亲烹杀,不过刘邦表示并不在乎,最后项羽只好放弃这个想法。
著名受刑人
齐哀公
郦食其
周苛
朱高煦
寒奡
浸猪笼
浸猪笼作为古时的一种私刑,就是把“犯人”装入运载猪只的竹笼中,在开口处捆以绳索吊起来,放到河流或池塘里淹浸,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时候;重罪者可使之没顶,淹浸至死。
在中国古代,该刑通常被作为处死通奸男女的一种私刑。
剥皮
剥皮是古代的一种酷刑,不同地区有利用不同的方式剥去受刑者的皮肤。一般来说,剥皮时都会尽可能保持皮的完整。在中国古代,会利用水银贯注在受刑者的皮肤与身体之间,从而把他的皮剥出来;而在西方社会,会利用一种特别的剥皮刀去把受刑者的皮肤割去。
一般动物在为人类使用前,都会先行剥皮,不论是为了取得它们的毛皮,又或是为了制作标本。
作为刑罚方面,剥皮可以是一种酷刑,又或是一种处决的方式,视乎怎样为受刑者去皮。
此外,在西方社会的早期现代,亦有因为各种原因而用死者的皮肤制作人皮书的封面。这些原因包括了法律上的原因或宗教上的原因。
历史
剥皮这种刑罚的历史非常久远。现存最古老的文献纪录,发生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亚述帝国。在当时,国家习惯把战俘或叛乱者钉在他所居住的城市的城墙,以警效尤。而在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亦有把被选作活人祭的人在死后的皮肤剥下。在中古时的欧洲,有在公众把背叛者的皮肤或血肉割下的刑罚,这种刑罚一直到了17世纪仍然有在法国执行。
在明初,朱元璋立下重典,官员贪污60两银子,一律押往府州县衙门左边的土地庙,设有“剥皮亭”,处剥皮实草之刑,也就是说:被剥皮者的皮肤还会被填入草料,吊挂在官府,用以警告其他的官员。剥皮时如果让被剥皮者早死了,又规定:“有即毙者,行刑之人坐死。”(叶子奇《草木子余录》)
由于剥皮这种刑罚极为残暴,所以在民国成立之后就已被废止。不过,近年仍然有各种医学研究对尸体进行剥皮处理。有关人皮在2007年曾在中国各地展出,引起高度争议。
骑木驴
骑木驴,中国古代的一种女性刑罚,出自小说等文学作品以及口耳相传之成果,缺乏实际刑案档案证实,较有夸大恫吓之意义。
刑罚对象
中国旧小说《刘公案》里的黄爱玉谋害亲夫,受了此刑。关汉卿《窦娥冤》也提到:“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西游记》中的李彪也被钉上木驴。小说中的“骑木驴”刑罚一般对象为勾结奸夫谋杀亲夫的女性,盛行于明朝。
木驴结构
有些改进过的木驴,下面有四个轮子可以推著走。内藏偏心轮,可在游街时带动圆木条上下移动以刺激女犯人,使其在示众过程中感受发生强行性行为的感觉。《施公案》中,施世纶将自己的发明展示给看客。
行刑方式
在已被判死刑的妇女,如有被判此刑罚的,需被剥光身上衣物,坐在木驴上同时将圆柱形木条插入阴部,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还有铁钉将人体固定在木驴上。然后将女犯人抬到大街上游行示众。示众过程中还要用荆条等鞭打女犯以增强效果。
正史中记载木驴是一种钉住犯人手脚的刑车,男女通用。《三朝北盟会编》记载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赵野弃城而逃,被密州军卒杜彦、李逵、吴顺抓回时,即钉上木驴。
腰斩
腰斩,是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从罪犯腰部将罪犯切成两段(或两段以上)的刑罚,其目的是延长罪犯死亡的时间,增加其痛苦。明朝诗人高启因文贾祸,被明太祖下令腰斩八截。一般来说,受刑人最终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而包青天剧中的铡刑亦是腰斩之一种。
传闻中,雍正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河南学政俞鸿图被判处腰斩,是中国最后一位处以腰斩的政府官员,监斩人是邹士恒。俞鸿图用手指蘸上身上的血在地上连续写了七个“惨”字,才慢慢痛苦地死去。事后邹士恒将此情景上奏,雍正亦恻然不忍,宣布废除腰斩刑。
今日腰斩一词的引申义已渐渐应用于传播媒介。
著名受刑人
李斯
晁错
公孙敖
刘屈牦
杨恽
虞放
王涯
舒元舆
高启
俞鸿图
炮烙
炮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缚刑者于铜柱,铜柱大若钟,中空置炭火于钟内,焦灼肌肤而死。这种刑罚最早始于商朝末代君主商纣时,为针对百姓的抱怨和诸侯的叛变而设。
炮烙之刑最早起于商纣,《荀子·议兵》记:“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韩非子·喻老》记:“纣为肉圃,设炮烙,登糟邱,临酒池。”《史记·殷本纪》写:“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
但另一种说法炮烙是夏桀发明的。《玉函山房辑佚书·符子》说夏桀在瑶台观看炮烙之刑,关龙逢谏之,桀遂以炮烙杀龙逢。柏杨在《中国人史纲》的“纪元前十八世纪”表示:“在铜柱上涂抹膏油,下面燃烧炭火,教犯人赤足在铜柱上走过,那是一定要滑下去的,滑下去便恰恰跌到火炭上烧死。姒履癸最喜欢看别人受这种酷刑时挣扎悲号的惨状。”
车裂(五马分尸)
车裂,又称辕、磔。民间俗称五马分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相传此刑乃将犯人的头及四肢分别缚到五辆车上,由马引车前进以撕裂其身体。
秦国的商鞅及嫪毐皆曾受此刑,但行刑的时间则颇有争议,以下将详述有关争论。
关于车裂的争论
有人认为车裂并非如民间流传所指的五马分尸,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
东汉字书《说文解字》将车裂和斩首相提并论:“斩法,车裂也”。
车裂中的“车”字并非指“车子”,而是某些古体字“尊?”在字形变化中产生讹误而成为“车”字。五马分尸只属民间传说,实际上该词最初于历史小说《东周列国志》出现时,是以牛拉车分尸的。亦有人认为车裂指的正是五马分尸。他们以《辽书》中的句子“淫乱不轨者,五车辕裂之”作例,证明两者确有关连。
另外,关于车裂的执行时间,各方意见亦不一致。也有一说认为,车裂是用在尸体 (包括已斩首者)上的,而非撕裂活人。
著名受刑人
商鞅(作法自毙)
坑杀
坑杀,或阬杀,是指古代军队打仗,将敌军俘虏杀死后把尸体堆积起来的行为。史家一般将坑杀这个词用作谴责,指屠杀无辜,如大规模杀俘和杀平民。有人往往望文生义,以为坑杀是活埋的意思,是不正确的。古书中往往有描述坑杀后尸体堆积如山的描述,例如慕容垂在看到参合陂之战中被北魏坑杀的燕军将士的遗骸,堆积如山,郁愤而死。可见坑杀根本不存在埋的场景。以长平之战为例,白起也是不可能有时间挖出可以活埋四十万人的大坑,而投降的赵军不加以反抗。
有关“坑”的记载
有关“坑”的记载就更是史不绝书,几乎每个朝代都有。比如《后汉书·袁绍传》记载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险胜,将一支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而《三国志·魏本纪》就不提这事。258年司马昭攻破诸葛诞盘踞的寿春城,俘获东吴援军,有人建议说这批吴军士兵不会真心归降,应“坑”之。司马昭没有同意,只是将这批俘虏迁离边境地区。可见当时仍然习惯对于用不着的俘虏都“坑”杀。《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记载不胜枚举,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小儿子石冲战败,“坑其士卒三万余人”。还有大量将战败方战俘“尽坑之”的记载。这些“坑”并非活埋,该书记载401年后秦等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可见该书的“坑”记载实际就是将受害者尸体堆积封土的“京观”。唐太宗征高句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北宋田况镇压保州反叛士兵,先是招降,然后“坑其构逆者四百二十九人”,得到朝廷赞赏。但是《宋史·田况传》的评论认为,田况就是因为坑杀降卒,导致“无后”。《明史》记载明初功臣常遇春坑杀敌军俘虏,徐达阻止不及,以后徐达得以为全军统帅。
枷项、立枷
枷项是将犯人绑在衙门前或市中心示众的一种刑罚,若枷的重量过高,很容易会令受刑者死亡,所以枷项不但是酷刑,还是一种死刑。
历史
枷原本应用于农业社会中,用以击打堆于禾场上的稻谷,时至今日,枷依然有人使用。
后来,枷应用于刑罚上,早在周时,枷开始出现在刑罚之中,《周易·噬嗑》一书曾经提到:“何校灭耳”,注解中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当中的何校就是枷项。另外,《晋书·石勒载记》中又说并州刺史东瀛公马腾于山东捕捉胡人为奴,卖给富贾,以作军费之用。被捕获的胡人两个以枷锁在一起,当中后赵开国君石勒就在其中。直至北魏时,枷项成为了官方承认的刑具,但它的制作就未有统一,各地所使用的枷项都未必相同,孝文帝元宏于太和五年(即481年),下诏规定只有犯谋逆大罪而又有真凭实据的才可以施用大枷。宣武帝即位后,在永平元年派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等人检查全国的大枷,并颁发圣旨,明文规定大枷的大小、重量和厚度,大枷要“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三丈,通颊木各方五寸”,各地方不符合规格的都要烧毁。 在大枷有了规定之后,及后的高氏皇朝和宇文氏都采用过枷,史书分别提到:“罪行年者锁,无锁以枷。”、“凡死罪枷而拲。”,由此可知,枷开如成为了一项不可缺少的刑具。其后,隋朝仍沿有了枷,到了唐朝,枷更被广泛使用,枷长六尺至五尺之间(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六寸至二尺五寸之间,阔一尺四寸至一尺六寸间,径头四寸至三寸内,“病及有保者”无须上枷。
虽然唐室对枷有文明的规条,但在武曌在位之时,她手下的一班酷吏如来俊臣等就发明了不少枷,由最重至最轻都各有名号,包括:“求破家”、“求即死”、“死猪愁”、“反是实”、“实同反”、“失魂胆”、“著即承”、“突地吼”、“喘不来”、“定百脉”合***十个,从名字来看,它们都会令受刑者极为痛苦,而来俊臣就是经常以枷来对付政敌、反对他的朝臣和得到“证供”,与来俊臣同是酷吏的索元礼发明了比十个枷更为利害的刑具,他将受刑者的手加上枷,并于枷板上再加上一砖,称为“仙人献果”,又设“玉女登梯”,让受刑者站在横木之上,并把受刑者身上的枷反方向的锁上,令枷较长的一端倾后,受刑者需要更大的力气去平衡自己和支持枷的重量,这往往都使受刑者消耗过度而死。武则天退位后,手下的酷吏和十个的枷也被瓦解,但及后宦官专政,枷依照是常用的刑具。 五代时,枷被沿用。 宋朝初年,枷分为两级,一重二十斤,二重二十五斤。及后第三任皇帝赵恒接受了河北路刑狱陈纲的意见,增设十五斤重的枷。明朝初,朱元璋规定全国的枷以干木造,长五尺五寸,宽一尺五寸,重量分为三级,最轻的十五斤是用于被杖打的犯人、次级的二十斤用在被判流放和徒刑的犯人、最高级的是三十五斤,是用于死囚身上,又下诏定下地方所用的枷必须由政府的龙江提举司所出产。虽然如此,但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未有依照太祖之意采用枷,反而私自制造各种不同类型的枷。英宗在位时,宦官王振得到英宗信任,正统年间,王振就以一百多斤的枷锁在得罪他的李时勉、赵琬、金鉴三人身上,皇太后孙氏知道此时后,令英宗立刻释放三人。成化帝登基后十三年,刑部上奏表示:近年以来,民间私自铸钱,以致四方“客商聚集收买,奸弊日滋,阻坏钱法”,故此建设朱见深将从事者和知情者以及使用者枷项示众,发边卫充军,宪宗同意,四年后,宪宗下诏:“今后只许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钱每八十文折银一钱,私造私贩者枷项问监。”刘瑾取得大权时,也常用枷,正德元年,刘瑾不满给事中安奎与御史张彧的贿款不足,于是以一百五十斤重的枷锗在二人身上、王时中因得罪刘瑾,又被枷,而弹劾刘瑾的吴献被他枷锁,史书记载:“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可知其惨烈之处。
世宗登位后,明白到枷项之苦,下诏天气炎热时,枷项之刑可以延期施行,但锦衣卫对此并不理会,嘉靖年间,有位叫刘山东的人向朝廷告发皇亲张廷龄有谋反之意,但锦衣卫指挥王佐竭却反指刘山东诬告张廷龄,被判以大枷枷号三个月后充军,是中国历史上最长久的枷项之刑。
神宗时,出现了重三百余斤的立枷,这种刑具是一种以木制的高长笼子,前长后短,顶部有一个圆孔,受刑者的脖颈会被枷锁著,受刑者无法将整双脚平放于刑具底部,只能直立而无法跪坐,使受刑者疲劳过度而死,受刑者不消一天内就会死于立枷之中。
清代,立枷和枷项未被取消,康熙帝就规定了枷的上限重量为七十斤,次级的为六十斤重,长度为三尺,宽度是二尺九寸,并规定各地衙门都要案照刑部的样本进行立枷之刑。清以后,两者再无出现。
绞刑
绞刑,实际上分为缢死和勒死两种。
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将人的颈部吊在半空,以其自身的重力,拉紧颈部绳索,从而引起死亡。勒死则是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窒息而死。
绞刑一般是指执行死刑。又称问吊、首吊、缳首死刑等。粤语称吊颈,闽南语称吊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