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中引用通知中的某一条怎么写

行文中引用通知中的某一条这样写:

1、在标题中引用,也就是公文的标题中套了另一个通知的标题,不用加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2、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