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恶意讨薪?
法律分析
五种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一、手段过激型:这种类型的“恶意讨薪”,讨薪者往往采取扰乱公***秩序等过激手段,迫使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欠薪问题。主要表现有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聚集或闹事、围堵机关、冲击办公区域、威胁相关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
二、敲诈勒索型:这种类型的“恶意讨薪”,讨薪者的目的往往已超出讨薪的范围,而存在借讨薪之名实施敲竹杠、敲诈勒索等行为。除采用过激手段外,主要表现有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故意制造停工、伪造合同、证据,虚报、冒领工资、介入发承包人等间的工程纠纷,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等方式索取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甚至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