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政策
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政策如下: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孕妇的保护政策如下: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3、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6、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7、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综上所述,公司辞退孕妇的赔偿方式是:如果是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员工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获得赔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