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 问法律专家

如果灯没坏,当然算闯红灯了 。

灯坏了你也有责任,担责任不在你一方,你可以起诉,主要责任在交通管。

1 引言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给予处罚,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闯红灯系统)作为我国最早使用的非现场执法设备之一,在取证和查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范信号控制路口机动车行车秩序,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当前的闯红灯系统在技术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尽规范的环节和细节,作者从规范设置、规范闯红灯行为判定和规范记录信息三个方面谈一些粗略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2 关于规范设置的问题

2.1 地点的设置

公***安全行业标准GA/T496-200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闯红灯标准》)规定闯红灯系统应设置在具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路段,并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

因此,闯红灯系统必须设置在有信号控制的路口或路段。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标准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和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对道路信号灯的性能、设置条件、安装方式、排列顺序、安装数量和位置、安装方位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闯红灯系统不宜设置在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不规范、信号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地点。

2.2 监测车道的设置

对于监测车道的设置,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闯红灯系统监测的车道必须与其相应车道的信号灯相位对应。

(2)对于机动车信号灯控制的右转车道,不宜设置为闯红灯监测车道。

(3)对于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左转车道,当设置有左转等待区时,不宜设置为闯红灯监测车道。

2.3 图像采集单元的设置

图像采集单元的设置直接影响闯红灯系统的监测区域,为了确保记录的图片信息能满足《闯红灯标准》的要求,同时尽量避免来自监测车道和相邻车道的车辆遮挡干扰,应合理调整图像采集单元的俯视角、与监测车道车辆行驶方向的水平夹角等参数。从经验值分析,全景图像采集单元的俯视角应选择15?–25?,特写图像采集单元的俯视角应选择20?–30?;与监测车道车辆行驶方向的水平夹角,理想的设置位置是水平夹角为0?,从闯红灯系统性能、固定杆的经济性、美观性和安全性等角度综合考虑,允许的水平夹角应在20?以内。

3 关于规范闯红灯行为判定的问题

3.1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因此,机动车信号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记录为闯红灯行为。机动车信号灯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可以通行,不应记录为闯红灯行为。

3.2 《闯红灯标准》要求

《闯红灯标准》规定机动车在其对应红灯相位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称为闯红灯行为。机动车在其对应的黄灯或绿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系统不应记录。

因此,闯红灯系统记录的车辆闯红灯行为,必须在其对应的红灯相位进行。机动车在其对应红灯相位时压在停止线上,不应记录为闯红灯行为。

3.3 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1)记录的图片中出现对应信号灯为黄灯或绿灯。

原因分析:闯红灯系统检测红灯信号的条件不准确,往往只判定车辆在第一个位置(车辆压在停止线上或停止线前)或第二、第三个位置(车辆越过停止线)中某一个位置的红灯信号。

(2)记录的图片中不能反映车辆完全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原因分析:车辆第二、第三个位置的检测条件不准确。一是闯红灯系统第二、第三个位置的设置不当,距离停止线太近;二是闯红灯系统以车辆在第一个位置的延时作为第二个位置的检测条件,当车辆低速闯红灯时,易出现不能反映车辆完全越过停止线的情况;三是车辆第二、第三个位置的检测条件单一,易受车身较长车辆(例如公交车等)的影响,往往不能显示整个车身完全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3)记录的图片中不能反映监测车道的对应红灯信号。

原因分析:一是由于风吹、振动等原因导致图像采集单元位置出现变化;二是图像采集区域调整不当,特别是用红灯特写图片来辅助反映红灯信号时,应包含与监测车道相对应的红灯信号。

(4)记录的图片中无车辆闯红灯的情况。

原因分析:受周围环境变化、相邻车道车辆阴影以及行人和非机动车走人行横道线等干扰,产生了车辆闯红灯误信号。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车辆检测技术的逐步成熟,宜选择更准确的检测技术,优化车辆识别模式,避免出现闯红灯系统的误动作。

4 关于规范记录信息的问题

4.1 闯红灯过程信息

《闯红灯标准》要求:闯红灯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反映机动车压在或越过停止线的情况;第二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反映机动车整个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因此,记录信息必须反映车辆与停止线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制订《闯红灯标准》时,考虑到某些类型的在用闯红灯系统受设备响应时间的限制(0.1秒数量级),当车辆高速闯红灯时,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允许机动车越过停止线的情况。当前,从规范执法证据的角度,宜要求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反映机动车压在停止线的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明确要求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必须反映机动车在停止线前的情况,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4.2 红灯信号

对应的红灯信号是闯红灯系统记录的重要信息之一,也是易引发执法争议的环节。鉴于目前国内使用的普通视频采集图像类型,由于受分辨率限制,图像中的红灯信号易受信号灯距离、环境光照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红灯发白或红晕现象。对于一些地方增加红灯特写图片以增强红灯效果的做法,个人认为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补充手段。需要指出的是:红灯特写必须保证与第一个位置完全同步。从图像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高分辨率的视频采集单元将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公安交通监控设备。

4.3 号牌号码

《闯红灯标准》要求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够清晰辨别号牌号码。因此,反映号牌号码的图片应与闯红灯过程中的某一个位置相对应。需要指出的是:当闯红灯系统采用视频全景图片和号牌特写图片***同反映车辆闯红灯的一个位置时,号牌特写图片中车辆的位置应与全景图片中车辆的位置相一致。

4.4 车辆类型

《闯红灯标准》要求记录应反映每一个位置的车辆类型信息。因此,车辆类型是闯红灯记录中重要的要素之一,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书的重要内容。

4.5 闯红灯时间信息

《闯红灯标准》要求图片记录中车辆闯红灯过程的每一个位置应能辨别闯红灯时间,精确到秒。因此,应避免闯红灯系统仅记录一个时间信息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地方增加了红灯信号的开启时间、红灯信号的结束时间、闯红灯在红灯开启后多少秒等信息,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值得提倡。

4.6 闯红灯地点信息

为了准确反映车辆违法闯红灯的行为,记录宜标明地点信息,具体可以包括路口或路段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具体的闯红灯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