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位是什么意思
越位通俗地讲,就是“不该管的也去管”。是指部门超越了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管了别的部门该管的事情,也就是“越权”。
行政行为的“上下越位”。即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土地 权属争议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若涉及到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大量存 在着乡级人民政府代替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还有个别国土资源部门代替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现象。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而某镇政府却不经上级同意就直接采取强拆措施,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行政行为的“程序越位”。即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法律许可前就作出行政行为,然后再去补办法律手续取得法律许可,俗称“先上车后买票”。
据《法制日报》 报道, 某地方政府在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就大量征用土地,而且陆续分13个批次才取得国有土地批复,至今仍有90公顷土地未取得审批手续,由此引发了 一系列信访问题。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