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是否可以按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进?
地方性规章的法律效益是最低的。如果地方性法律违背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就是无效条款。处理民事纠纷也是按照刑法,民法优先。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法律的授权,针对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作出具体的细化规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适用习惯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所谓法律没有规定,就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特定民事纠纷未作出规定。二是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可以适用,当然适用习惯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确认了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与我国现行立法是一致的。法律均规定习惯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二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也符合现实需要。民事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在商事领域和社会基层,对将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的需求较为强烈。三是根据习惯裁判更贴近社会生活,有利于定分止争,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确有必要根据习惯处理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