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统治阶级为什么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罗马的法律和法学发展了古代世界的高峰。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五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法典的解释权最初属于掌握宗教权力的大教长,后来世俗法学家参与法律的活动增多,对法律的解释权也增大了。在***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元老院的决议、决定,除临时某项具体事务的以外,都具有法律效力。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国家统治的民族也逐渐增多。为了处理好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于是便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是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典成果,在远为复杂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到帝国时期,罗马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法学的研究、法典的编篡也更加系统化了。
帝国建立之后,专制政治加强,皇帝的命令成了法律,庞杂的命令需要整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也需要用固定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贸易的发达、财产关系的复杂以及商业契约的增多,也要求在法律上进行调整。所以帝国时期的法律和法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从一世纪开始,法学家们便进行了对罗马法的整理、分类和注释工作。二世纪的法学家盖约编订了法学教本《法学阶梯》,内容简明而又系统。公元三世纪,法学家们编成了《格列哥里安法典》与《赫尔摩格尼安法典》。438年,皇帝提奥多西二世纪在位时,颁布了第一修正在式的法典——《提奥多西法典》。此法典包括四世纪初以来的皇帝法令,***16卷。后来,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终于在前述法典的基础上,编成了《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罗马法对后世欧美各国的法律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