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同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卫生许可证。

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纠纷的原因

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思想严重,不注重食品质量;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是吃出问题不维权。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牧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无公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脱节。由于无公害食品科技含量高、生产成本大,加之人民群众对其认同度的不高,致使无公害食品销售渠道不畅,价格也没有明显的优势,优质得不到优价,多数生产者及经营者没有见到明显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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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卫生法》第4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