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

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