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2、不适用: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2、目的: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首次进口药材,指非同一国家(地区)、非同一申请人、非同一药材基原的进口药材。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进口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调整。
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