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超出正常的低价如何投诉
如果投标人能做到在评标现场提供报价说明,但不能按合同履约的,再进行处理。在个别情况下,投标人报价低也有其合理性,比如说软件,投标人已经在其他单位做过很多次类似项目,那么在后续类似项目中,软件开发成本就会很低。我们在处理相关投诉项目的过程中,要求中标人提供报价异常低的情况说明,作为投诉处理的判断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就报价异常低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在投诉处理中再来对此评判,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其次,评标结束后,投标报价异常低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在合同履约中来解决。
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对于报价异常低的投标人,在评标环节给予投标人提出说明、证明的机会,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通过让异常低价投标人提供额外履约担保,这样既符合商业惯例又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标人“低价冲标”的冲动,防止投标人扰乱竞争秩序,以及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采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