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其中,知情权是开展金融服务的权益保护重点之一,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要确保自己的知情权,全面、完整地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操作流程、费用标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信息。

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消费者金融需求日益旺盛,移动支付和借贷等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消费习惯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常态。然而,互联网经济繁荣的背后也会出现鱼龙混杂,诸如知情权风险、个人信息不当的使用、过度负债等问题,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秩序,同时也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给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带来新的挑战。

党和政府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度重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构成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达成双赢。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规问题,持续加大惩处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9月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指明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其中,知情权是开展金融服务的权益保护重点之一,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要确保自己的知情权,全面、完整地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操作流程、费用标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任务十分迫切和紧急,金融机构在输出金融服务时,必须承担起赋能者的角色。

2020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十四五”规划中的“全面促进消费”模块明确提及“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借款人保护是信贷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金融机构需要从供给端改善产品服务和流程,同时赋能金融消费者,提升他们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平衡业务发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提高行业声誉,才能打造“百年老店”。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三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