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有豁免权
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1、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3、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