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功能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 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的含义: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

1. 一国国内法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体系;

2. 一国现行法所构成的体系;

3. 由法律部门构成;

4. 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 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一国现行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后所形成的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集合。凡具备某种***性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一个法律部门。

2.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说: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这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典型如将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划入行政法部门;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划入民法部门。

调整方法说:即根据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来划分法律部门。由于法律规定和社会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有时单独关注调整对象,很难将不同的法律部门完全区分开,比如刑法规范,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就十分复杂并且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形成明显的交叉。

主辅标准说: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主,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此为通行标准。

3.法律部门的特征

构筑起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之间使统一和协调的。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各个法律部门的内容与结构是基本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发展变化的。

法律部门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客观性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又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就是社会关系。我们应该考虑到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法律、法规数量的多少。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分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经济领域,可以分为民法,经济法等部门。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如选举法是一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但是法律规范的数量不多,而且将来也不会多,因此,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般将它们合并到宪法部门中。所以,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如果某种划分不利于这一目的,那么其划分就是无意义的。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某个问题时,尤其是当人们想从数以千计的法律和法规中找到解决某个问题的有关法律时,必须借助于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和知识,才能顺利达到目的。所以,划分法律部门时,合目的性原则时首先要坚持的原则。

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同时,人们的主观认识也不是老是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也在发生变化。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就不可能是绝对必变的,只能是相对的。没有也不可能有适用于一切时代适合任何国家的,永远不变的法律部门划分模式。

适当平衡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每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

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还有时候,对于有的法律被采用一个或几个标准予以划分,也很难弄清楚其到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相对稳定原则: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的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指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