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服务设施的公***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内部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公***交通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治、市场调节、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指导停车场规范化管理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道路违法停车行为查处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审核、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核、公***停车场用地需求的保障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停车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登记的办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停车场经营活动中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违法破坏消防救援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停车场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等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集约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停车和管理方式。第七条 政府引导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促进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法定程序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各类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学校、医院、行政中心、公园、景区、大型商圈、城市交通枢纽等公***场所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编制公***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为停车场用地。第十二条 利用学校、广场、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停车场的,需提出建设方案并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在进行安全论证后,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