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规定如下: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且劳动者没有符合法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而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