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同指向的对象。
(1)物。
作为物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2)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并无一定的形体,但它有一定的载体,能够为人所感知,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物流所具有的技术性,智力成果常出现在物流活动中并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为。
作为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因此不是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有三类行为:
1、给付财产的行为。在物流活动中常出现的采购合同,实质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其客体即为一种财产的给付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物流加工中常出现的承揽合同关系即以这类行为为客体。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行为并不产生物质成果或智力成果,但是物流主体的利益可以从行为本身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