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要求以及条件
法律分析: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拥护中国***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备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具体条件由国防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初步考核、联合考核的步骤进行,对兵员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当进行走访调查。组织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考核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政治考核合格人员逐个进行政治复核,保证新兵政治可靠。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打牢依法服兵役思想基础。役前教育的具体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