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职责

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对本院以外的办案机关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以及财产刑执行检察。办理所内罪犯又犯罪案。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裁判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七)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承办发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以及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指导和督办,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二)对县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承办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细则、规定;

(十三)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郑州、新乡两市已成立专门的监所检察院,安阳、三门峡等地完成了更名设局工作。其余各地在2015年年底前争取协调各级编办支持,完成更名,落实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要求。同时,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把党和人民与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落到实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24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这名负责人具体介绍说,职责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

据介绍,新增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都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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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