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在D 阶段怎么隔离

法律分析:第一,在同样能满足防控疫情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征用国有资产。征用是基于公***利益而征用,利益损害的权衡对象,可先从公***财产开始。特别是一些有区隔空间、适个体之间单独隔离的场所,例如,各地的党校宿舍或一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或招待所。

第二,在穷尽国有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征用个人财产,但应当最后考虑那些价值减损不可逆、后续影响大、国家难以合理补偿的场所。例如,在个人或民企资产中,相比于一些工厂的生产车间而言,写字楼、酒店等商业建筑,建议放在征用序列的后面。

因为,就这些场所的营业功能来看,一旦被征用于传染病隔离之后,再被租户或住户选择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会大幅降低。疫情过后,人们在出差旅游入住酒店时,企业在租用办公空间时,很少有人会愿意选择一家曾作为传染病隔离区的酒店和写字楼。又会有多少人,就是因为敬佩酒店和写字楼曾经为国隔离的贡献,而专门来选择它们?也许会有,但恐怕不多。此类资产的功能丧失和价值减损,是对个人和企业财产不可逆的伤害,而且,国家也难以做出合理补偿。因此,除非个人或企业自愿,或者国家直接收购,否则,虽可征用,但要作为最后之选,不宜首先征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