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扩展资料

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

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接受权;讯问权;移送管辖权;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应当立刻讯问;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参考资料: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