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公岛等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的范围根据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优先、应保尽保、优化结构、强化管控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设立保护界标。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海陆统筹、保护优先、永续发展、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状况动态监测检查制度,通过开展现场巡查、接受举报、卫星图片对比检查等方式开展海岸带动态监测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掌握海岸带保护动态信息,并建立海岸带现状及变化影像、文字档案。
负责海岸带保护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统一接受海岸带违法行为举报。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岸带保护的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海事、港航等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分类保护体系和管控要求。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港口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优质沙滩;
(二)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三)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四)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越冬地;
(五)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六)沿海防护林带;
(七)领海基点海岛保护范围;
(八)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