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无银三百两“,典故中的白银300两在法律中应该如何界定?

此地无银三百两是出自一个民间传说的典故,说的是有个叫张三的人,喜欢自作聪明。他积攒了三百两银子,怕被别人偷走,就在自家房后墙角处挖了一个坑,将银子埋在里面。用一张白纸上写上“此地无银三百两”七个大字。就回屋睡觉了。此事正好被王二看到,就将银子挖出来后,再把坑填好。也在纸上写到“隔壁王二不曾偷”七个大字,也贴在 坑边的墙角上,后来人们根据这个民间故事,把这句话“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当作一个成语。

我国民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但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它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金银财宝等有价之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须所有人不明。此典故满足前两个条件,但不满足第三个条件,故不为埋藏物,显然也不是遗失物,应该为个人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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