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75条第四款是什么内容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收集案件证据的人员,手段,以及证据类型进行了规定。有资格收集证据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行政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