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扫描件打印能代替复印件吗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中一般专门有一个章节是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提供各种有效的资格证书。考虑到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有证书原件是不大现实的,所以一般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通常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包括: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安装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等。
有些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扫描件,可能是考虑到扫描件比复印件更清楚的缘故。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对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梳理。
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